《网络安全法》执法案例汇总

发表于:2017-08-19 10:20:31 来源:  FreeBuf.COM 阅读数(0人)



自《网络安全法》生效以来,与其相关的执法行为逐渐走向常态。本文收集了2017年6月1日至8月18日间各地落实《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执法案例,包括:


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被立案调查;BOSS直聘被网信办责令整改;汕头某公司未及时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网警依据网安法责令改正;重庆一网络公司未留存用户登录日志被网安查处;四川一网站因高危漏洞遭入侵被罚;宿迁网警成功查处全省首例违反《网络安全法》接入违规网站案;山西忻州市某省直事业单位网站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淘宝网、同花顺金融网、蘑菇街互动网等5家网站被责令限期整改。  

以下是详细内容:  


事件1: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被立案调查  

2017年8月11月,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市、广东省网信办分别对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立案,并依法展开调查。经北京市、广东省网信办初查,3家网站的微信、微博、贴吧平台分别存在有用户传播暴力恐怖、虚假谣言、淫秽色情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信息。3家网站平台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平台用户发布的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未尽到管理义务。  


发布于:  

http://www.cac.gov.cn/2017-08/11/c_1121467425.htm  

执法机构:北京市、广东省网信办  

处罚行为:未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网站中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处罚措施:仍在调查中  

事件2:BOSS直聘被网信办责令整改  


2017年8月11日,北京市网信办、天津市网信办联合约谈了李文星之死的直接涉事招聘网站BOSS直聘法定代表人,要求该网站整改网站招聘信息。据悉,经相关部门调查,BOSS直聘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过程中,违规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了信息发布服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用户发布传输的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导致违法违规信息扩散。北京市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BOSS直聘的上述问题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48条规定。  


发布于:  

http://china.huanqiu.com/hot/2017-08/11116792.html  

执法机构:北京市网信办、天津市网信办  

处罚行为: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用户发布传输的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导致违法违规信息扩散。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4条、61条、47条、68条  

事件3:汕头某公司未及时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网警依据网安法责令改正  


2017年7月20日,广东汕头网警支队在对该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重点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汕头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备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为第三级,经测评合格后投入使用,但2016年至今未按规定定期开展等级测评。  

该公司之行为已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东汕头网警支队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发布于: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55140  

执法机构:广东汕头网警支队  

处罚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义务  

处罚措施: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第1款  

事件4:重庆一网络公司未留存用户登录日志被网安查处  


重庆公安局网安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在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时,存在未依法留存用户登录相关网络日志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15日内进行整改。  


发布于:  


http://news.163.com/17/0801/22/CQPMM7H4000187VI.html  

执法机构:重庆公安局网安总队  

处罚行为:未依法留存用户登录相关网络日志  

处罚措施: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第59条  

事件5:四川一网站因高危漏洞遭入侵被罚  


2017年7月22日,宜宾市翠屏区“教师发展平台”网站因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网站存在高危漏洞,造成网站发生被黑客攻击入侵的网络安全事件。宜宾网安部门在对事件进行调查时发现,该网站自上线运行以来,始终未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等级测评等工作,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翠屏区教师培训与教育研究中心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唐某某行政处罚决定,对翠屏区教师培训与教育研究中心处一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唐某某处五千元罚款。  


发布于:  


http://news.163.com/17/0811/17/CRIV753F000187VE.html  

执法机构:宜宾网安部门  

处罚行为: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处罚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千,机构罚款1万元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  

事件6:宿迁网警成功查处全省首例违反《网络安全法》接入违规网站案  


江苏宿迁市华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内接入一违法网站被民警发现,民警经勘验取证后,立即传唤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要求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器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传输的信息立即予以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并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给予上述公司警告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到位。  


发布于:  


http://www.sohu.com/a/163690067_700293  

执法机构:宿城公安分局  

处罚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器内存在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传输的信息  

处罚措施: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7、第68条  

事件7:山西忻州市某省直事业单位网站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  


今年6月至7月间,山西忻州市某省直事业单位网站存在SQL注入漏洞,严重威胁网站信息安全,连续被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置。山西忻州市网警认为该单位之行为已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忻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发布于:  


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33545370116717#_011/c_1121467425.htm  

执法机构:山西忻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处罚行为: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处罚措施: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  

事件8:淘宝网、同花顺金融网、蘑菇街互动网等5家网站被责令限期整改  


浙江省网信办17日发布消息称经核查,淘宝网部分店铺存在售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售卖违禁管制物品、贩卖非法VPN工具、贩卖网络账号等突出问题;同花顺金融网、配音秀网存在导向不正、低俗恶搞等有害信息;蘑菇街互动网、虾米音乐网存在违法违规账号注册等问题。  


浙江省网信办表示,上述平台和网站未能切实履行网上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未能对用户发布的禁止性信息尽到监管义务,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浙江省网信办责令5家网站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有害信息,关闭相应违规账号,要求网站尽快健全信息审核、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对淘宝网提出警告,责令其举一反三,全面整改,下架违法违规商品,对违法违规店铺进行严肃处理;责令同花顺金融网全面开展专项检查,暂停有关系统运行,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令蘑菇街互动网、虾米音乐网暂停新用户注册7天。  


发布于:  


http://news.xinhuanet.com/2017-08/17/c_1121500651.htm  

执法机构:浙江省网信办  

处罚行为:淘宝网部分店铺存在售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售卖违禁管制物品、贩卖非法VPN工具、贩卖网络账号;同花顺金融网、配音秀网存在导向不正、低俗恶搞等有害信息;蘑菇街互动网、虾米音乐网存在违法违规账号注册等问题。  

处罚措施:对淘宝网提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责令同花顺金融网开展专项检查,暂停相关业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令蘑菇街互动网、虾米音乐网暂停新用户注册7天。  

法律依据:对淘宝网的处罚依据为《网络安全法》第47条、第68条;对同花顺金融网、配音秀网的处罚依据为《网络安全法》第47条、第68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6条;对蘑菇街互动网、虾米音乐网的处罚依据为《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4至8条,《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61条。

相关法条原文:  


1《网络安全法》  


第21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59条第1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47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48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68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24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61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1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1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3《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4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6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7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8条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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